(2012)青羊民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张旭、张珂诉周贵芳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旭,张珂,周贵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羊民管字第95号原告张旭,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原告张珂,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贵芳,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张旭、张珂诉被告周贵芳继承纠纷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周贵芳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由被告曾田明户籍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房屋价值较大者为位于本市青羊区的房屋,在本院辖区内,故被告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贵芳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芯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