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民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诉被告张晓兵、张永辉、谭广科、谭小朋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晓兵,张永辉,谭广科,谭小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2562号原告张磊,男,生于1982年6月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张晓兵,男,约32岁,汉族,住永年县。被告张永辉,男,约32岁,汉族,住永年县。被告谭广科,男,约32岁,汉族,住邯郸市。被告谭小朋,男,约32岁,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张晓兵、张永辉、谭广科、谭小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