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乔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乔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丛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某,捕前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当日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亚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份,被告人乔某结识经营汽车修理厂的刘某后,谎称其朋友开办驾校,该朋友哥哥在邯郸市车管所任副局长,可以帮忙不用考试只交钱就能办理驾驶证,并称A本3500元,B本2500元,骗得刘某信任。2008年10月29日,经刘某介绍,被告人乔某在本市丛台区安居招待所内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得胡某、吕某共计7000元;2008年11月13日,经刘某介绍,被告人乔某在本市丛台区安居招待所内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得范某、陈小三、王贵兵共计10500元;2008年12月7日,经刘某介绍,被告人乔某在本市丛台区安居招待所内以办理驾照为名骗得李占海、王良、韩强共计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刘某的收条、被害人胡某、吕某、范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李某、贾某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公民合法财物,共计人民币2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经查,其案发后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鞠志强审 判 员 牛学英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豆新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