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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祥与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祥,高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邹祥。被告高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祥诉被告高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祥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免收。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房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