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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虎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郁文明与王进枫、张庆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文明,王进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虎民初字第0918号原告郁文明。委托代理人龚理,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枫。被告。原告郁文明与被告王进枫、张庆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文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郁文明之委托代理人龚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进枫、张庆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文明诉称,被告王进枫与原告有业务往来,至2012年3月9日,双方确认被告王进枫结欠原告177556.09元。被告为此出具了欠条一份,并承诺2012年3月30日支付100000元,2012年4月15日支付77556.09元,逾期不付则承担违约金50000元。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付款。被告张庆燕与被告王进枫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7556.0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进枫、张庆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PE膜生意,与被告王进枫常有业务往来。2012年3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王进枫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王进枫欠郁文明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伍佰伍拾陆元零玖分,于2012年3月30日归还人民币拾万元,于2012年4月15日归还人民币柒万柒仟伍佰伍拾陆元零玖分。如逾期不归还,罚息人民币伍万元整,用于支付前期许多的欠款利息和催款费用。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致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放弃主张50000元罚息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王进枫与张庆燕于2003年10月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进枫结欠原告货款未按约支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付款责任。该债务发生在王进枫、张庆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与王进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进枫、张庆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郁文明欠款177556.09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59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予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