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春华与傅世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华,傅世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吴春华。委托代理人:邓美玲、高琴,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傅世法。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华与被告傅世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庭外协商为由,要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