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02于晓野与沈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野,沈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09号原告于晓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牛海明,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彭定榜,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于晓野诉被告沈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自2010年11月10日至今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路万象天成10栋B单元2602,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院本部法庭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提交的由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工作站盖章确认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10年11月10日至今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路万象天成10栋B单元2602,被告经常居住地属深圳市龙岗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