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爱乐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奥电梯有限公司,宁波爱乐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宁波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9569-X)。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兰江街道西郊村。法定代表人:邵裕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爱乐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2089-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荣霞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伟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爱乐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爱乐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