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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郭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战权。被告刘某。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战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29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均外出打工,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打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1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俊彦审 判 员  詹宏伟人民陪审员  郑仕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