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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夏千庆申请执行张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288-1号申请人夏千庆,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夏千庆申请执行张永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平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