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沙圆与韩笋堂、文永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圆,韩笋堂,文永生,朱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968号原告沙圆。被告韩笋堂。被告文永生,成年。被告朱青。原告沙圆与被告韩笋堂、文永生、朱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韩笋堂驾驶的被告文永生所有的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笋堂驾驶的被告文永生所有的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10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