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隆景公司诉被告解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解燕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永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景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解燕强,男,生于1980年7月2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景公司诉被告解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景公司于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燕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如科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