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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隆景公司诉被告解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解燕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永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景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解燕强,男,生于1980年7月2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景公司诉被告解燕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景公司于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解燕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邯郸市隆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如科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