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庆明与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明,盛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772号原告:张庆明。委托代理人:沈强。委托代理人:向兰江。被告:盛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明诉被告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忠二О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