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周伏玲与陈祖国、陈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祖国;周伏玲;陈芸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芸芸。委托代理人:何高峰。原审原告:周伏玲。上诉人陈祖国为与被上诉人陈芸芸、原审原告周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祖国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祖国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祖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上诉人陈祖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