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化某某与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某,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531号原告:化某某。被告: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某某号某某国际公寓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刘某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伟。委托代理人:倪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化某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化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