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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骆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骆某,女,生于1989年1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宁强县高寨子镇,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址、职业同上。委托代理人付建平,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负担。审判员  牛金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楚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