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燕传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传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涡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传云,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牛窑行政村牛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16日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1月23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传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传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燕传云与燕丰信因栽树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架,被告人燕传云将燕丰信的腹部踢伤。经鉴定:燕丰信的伤属重伤。另查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燕传云赔偿被害人燕丰信经济损失87000元(不含双方当事人原自行调解已给付的部分),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燕丰信对被告人燕传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燕传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结论,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及票据、调解协议书、收条,物证照片,被害人燕丰信陈述,证人燕体信、燕小看、燕君信、王影、燕传修、燕传飞、燕书信、燕宇信、李伟、燕林、穆翠英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燕传云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燕传云具有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燕传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孔 灿人民陪审员 张占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