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成刑执字第4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小军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368号罪犯陈小军,别名:陈勇,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9���10月20日以(2009)金牛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服刑期间,因漏罪,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以(2010)威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13年0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