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昌敏与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敏,刘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1889号原告:吴昌敏,女,汉族,1963年5月生,住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允河,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1970年7月生,住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昌敏与被告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昌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允河、被告刘兵的委托代理人谭劲松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昌敏诉称:2005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六安市疾控中心办公楼的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六安市疾控中心办公楼的内外抹灰面乳胶漆及外墙氟碳金属漆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当年完工,工程总面积为15993.5M2,其中内墙抹灰面乳胶漆13013.8M2,每平方米7元;外墙氟碳抹灰面乳胶漆2074M2,每平方米16元;外墙氟碳金属漆905M2,每平方米90元;上述工程量由被告方委派的施工员汪家山出具结算报告。上述工程款合计205741.8元,被告已付给原告工程款170000元,余欠工程款35741.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35741.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吴昌敏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约定;证据二、结算清单,证明该工程的工程量结算情况;证据三、证明一份,证明刘兵于2009年11月18日交付给原告170000元的事实。证据四、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被告刘兵辩称:1、双方并未结算,被告支付给原告183000元,原告诉状上所陈与事实不符;2、双方签订合同是事实,但双方没有结算的原因是原告并没有按约定,原告的班组没有在30内完工,造成被告的水电费和劳务费的损失;3、被告方与建设方签订合同,若不能按时完工,每日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因原告延误工期,给被告造成罚款损失;4、依据合同法规定,原告金属漆加工工艺存在缺陷,也是合同至今未结算的原因之一。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刘兵针对自己的抗辩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方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两份合同:原、被告双方签的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外墙的金属氟碳漆有特别的约定,工期约定为30天且造成工期延误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对质量有相应的约定;被告方和业主方签的合同,证明如果工期推迟一天,罚款500元的约定;证据三、收据,共14张,计款179000元,证明被告方付工程款179000元的事实;证据四、水电费收据2张,05年7月和05年的11月,证明原告方进厂后,约定水电费也是应当由原告方承担。经庭审举证、质证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5年10月13日,原告吴昌敏与被告刘兵签订了一份六安市疾控中心办公楼的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六安市疾控中心办公楼的内外抹灰面乳胶漆及外墙氟碳金属漆由原告吴昌敏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吴昌敏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当年完工,工程总面积为15993.5M2,其中内墙抹灰面乳胶漆13013.8M2,每平方米7元;外墙氟碳抹灰面乳胶漆2074M2,每平方米16元;外墙氟碳金属漆905M2,每平方米90元;上述工程量由被告刘兵方委派的施工员汪家山出具结算报告。上述工程款合计205741.8元,原告吴昌敏认可被告刘兵已付给原告工程款170000元,余欠工程款35741.8元。另查:被告刘兵提供的14张收据,合计为174000元,其中8000元是工程补助款,166000元为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合同、结算清单、证明一份、收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兵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尚欠余款35741.8元未支付;该工程已完工,且工程量由被告刘兵方委派的施工员汪家山出具结算报告,被告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方支付剩余工程款35741.8元。被告刘兵提出该工程中的金属漆加工工艺存在缺陷,合同至今未结算的辩解,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昌敏工程款3574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刘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朱中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