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何友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何友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张伟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小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82X。委托代理人:刘君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633。被告:何友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何友旋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刁 梅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