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嘉民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有德,南宁市正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刘坤审判员 李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