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峰与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孙海峰,男,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本院于201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海峰与被告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