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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孙丽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潘家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潘家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625号原告:孙丽君。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晓燕,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被告:潘家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潘家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潘家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茅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