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荷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荷菊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初字第57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荷菊,女,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于临海市,文化程度文盲,农民,家住临海市。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荷菊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荷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陶荷菊在本区新碶街道明州路邮电局门口,将四张票面金额为1600000元人民币的发票以4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兰某,被民警��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陶荷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兰某的证言,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流向查询信息,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荷菊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荷菊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坦白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荷菊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涉案的假发票四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