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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成守柱与成劲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守柱,成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成守柱,男,生于1987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成劲松,男,生于1972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江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成守柱申请执行成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成劲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成劲松在合江县望龙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11714元和中国工商银行合江支行的存款20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