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建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411号罪犯刘建,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4日以(1994)成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1日以(97)川法刑二减字第1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7日以(1999)川刑执字第13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6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9月25日、2009年4月16日、2011年4月26日以(2005)成刑执字第2634号刑事裁定、(2009)成刑执字第1900号刑事裁定、(2011)成刑执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建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11个月和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