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淳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