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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廖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