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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章毅与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毅,徐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章毅,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小强,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毅诉被告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章毅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毅申请对被告徐小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毅撤回对徐小强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毅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