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章毅与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毅,徐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章毅,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徐小强,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毅诉被告徐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章毅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毅申请对被告徐小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毅撤回对徐小强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毅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