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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奔与杭州世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奔,杭州世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叶奔。被告:杭州世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奔诉被告杭州世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奔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5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3元,由原告叶奔负担。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