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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16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于荣,孙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674-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慧和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法定代表人:宋秀鹏,理事长。被执行人:于荣。被执行人:孙淑春,系被执行人于荣之妻。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莱阳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荣、孙淑春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海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明,牌号为鲁F×××××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于荣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荣所有的鲁FED0**号汽车一辆。自查封之日起,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辛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