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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龙奇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龙奇志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叶佳修,男,台湾人,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北市。(B)。委托代理人吴锡坚,男,台湾人,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台湾省新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立案、起诉、开庭、变更诉讼请求等。被告龙奇志,男,湖北省黄冈市人,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系黄冈市黄州海阔天空歌厅经营者。经营场所: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与被告龙奇志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佳修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