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德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德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2601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明州西路506号-30。法定代表人:杨盛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福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万德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600999810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1号1号112。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德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德佳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方鑫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