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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沈小平与李冰霞、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平,李冰霞,薛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沈小平。被告李冰霞。被告薛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平诉被告李冰霞、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沈小平负担。审判员  杨北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