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羽佳与西安市高陵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羽佳,西安市高陵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56号原告王羽佳。委托代理人焦宏智。被告西安市高陵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政府大院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刘琼,职务,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本院在诉前调解王羽佳诉西安市高陵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羽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羽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