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斗星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斗星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翠娟。被告一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波。被告二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斗星网吧。负责人庞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斗星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安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斗星网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何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