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江阳民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贵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江阳民宣字第5号申请人:王贵芬,女,农民,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王贵芬要求宣告刘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贵芬以其子刘洋在小学时患有脑膜炎,于1983年因脑膜炎后遗症开始出现精神不正常,曾多次送泸州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因被申请人多次逃跑之后,医院拒绝接收。被申请人被带回家中医治,于1988年7月下旬晚上八时左右,被申请人乘人不备离家外出至今已有23年。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刘洋死亡。经查,刘洋,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刘洋于1988年因病离家出走,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5日登报发出寻找刘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的规定,刘洋于1988年失去音讯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要求宣告刘洋死亡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