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扬邗民初字第0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明成与朱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成,朱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邗民初字第0961号原告周明成。委托代理人李正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正洲,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成与被告朱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明成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依法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周明成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