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右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罗乃英与李良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乃英,李良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右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罗乃英,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和村拉烈屯*号房屋。身份证号码:4526197802273024被告李良辉,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和村拉烈屯*号房屋。身份证号码:452601197202211812原告罗乃英诉被告李良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绍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乃英、被告李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恋爱,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李宗祥。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乃英与被告李良辉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宗祥跟随被告李良辉生活,由原告罗乃英每月支付生活费25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原告罗乃英与被告李良辉各负担50%,上述费用履行至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如物价继续上涨,遂年提高小孩的生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三、家庭共有财产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和村拉烈屯9号一栋两层楼房其中一开间归原告罗乃英所有,其余归被告李良辉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乃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稍大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绍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