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捷域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89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捷域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389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壮宪。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捷域网吧。法定代表人:洪伟渠。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捷域网吧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共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童宙轲代理审判员 李晓君代理审判员 万 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楚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