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891号原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九号宏林名座a座24层。法定代表人宋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亮,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成延,男,汉族,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福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9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