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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彭成立诉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民三初11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立,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06号原告:彭成立,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139号。委托代理人:刘莉萍,身份证登记地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赵米兰,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揭西县。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第二名称广东罐头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灿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逢龙,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创松,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职员。原告彭成立诉被告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成立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