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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缴志龙与被执行人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缴志龙,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缴志龙,男。委托代理人缴咏璐。被执行人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昭明。申请执行人缴志龙与被执行人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1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缴志龙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54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10544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缴志龙于2012年5月1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