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缴志龙与被执行人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缴志龙,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缴志龙,男。委托代理人缴咏璐。被执行人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昭明。申请执行人缴志龙与被执行人秦都酒店(西安)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莲劳仲案字2011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缴志龙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54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10544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缴志龙于2012年5月1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1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臧振华审 判 员 李 坤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