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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本权与曹林、曹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本权,曹林,曹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卢本权,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曹林,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曹小芹,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卢本权诉被告曹林、曹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曹小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均居住在铜陵市狮子山区,根据有关规定,该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提供的证据,被告曹小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有关规定,本案由被告曹小芹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小芹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