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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闵利与李文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利,李文,广东德圣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6号原告闵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广东德圣涂料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韩景林���该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的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