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闵利与李文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利,李文,广东德圣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46号原告闵利,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广东德圣涂料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韩景林���该司总经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的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