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留灿与尚建美、吴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尚建美,吴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50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留灿,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建美,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贵军,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2011)新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张留灿申请执行尚建美、吴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执行尚建美、吴贵军无偿还能力,申请人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2012)新执字第2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广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