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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袁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165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凯,男,l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蒙城县。2012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逮捕。2012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月10日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月14日经蒙城县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兆如,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蒙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凯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刑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昱昱(2012)亳刑终字第00165号函蒙城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我院审理的原审被告人袁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审理认为有下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反映,蒙城县小辛集派出所在制作伤害案件登记表之后,安排家人送伤者去医院治疗。在送伤者去医院治疗的过程中,有无派出所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陪同。2、蒙城县辛集派出所伤害案件先期处置表反映,李子芳当时称其鼻梁骨疼,蒙城县人民医院第一次入院记录反映李子芳右上眼睑有瘀紫,稍肿胀,但伤害案件先期处置表没有关于鼻梁骨的局部描述。对此问题应予说明。3、被告人袁凯和被害人李子芳打架时间是上午8点多钟,但卷中材料反应,被害人李子芳在11点钟左右又与黄丽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对被害人李子芳第一次入院检查及拍摄第一张CT片具体时间应调取相关证据。4、卷中材料反映,蒙公刑鉴(法)字【2011】0811号鉴定结论是依据安徽省立医院出具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结论书做出的,但该医学鉴定结论显示检查有2011年5月9日、5月11日及8月5日三次CT报告单,那么结论是依据2011年5月8日、5月9日两次CT报告单做出,还是依据2011年5月9日、5月11日及8月5日三次CT报告单做出,应进一步查证。本案案件因邻居间建房引起纠纷,双方当事人现在情绪均较为激烈,重审时应注意做好调解工作,安抚当事人情绪。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