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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岐执字第00040号申请人魏某,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岐山县。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岐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给付5000元后外出打工,地址不详,至今未归。致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岐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李维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