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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与孔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孔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南大街443号。法定代表人吴有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万秀。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邯郸市天龙运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永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武俊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孔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