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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雷鸿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雷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85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负责人邸小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鸿俊,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雷鸿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西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16427.82元及。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申请终结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北支行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85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