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弘荣自行车有限公司与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弘荣自行车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06号原告:杭州弘荣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丁水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建贵,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徐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弘荣自行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弘荣自行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微信公众号“”